2007年5月1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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慎用纳税人的钱重奖官员
魏文彪

  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,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: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的“一把手”给予重奖,奖励最高额度达到200万元。奖励对象以对个人为主,主要为各重点城市的市县(区)委和市县(区)政府的主要负责人、分管领导、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。省政府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(5月13日《山西晚报》)。
  山西省一些城市的污染状况确实非常严重,已经对当地百姓的生活与身体健康造成损害,已经到了非采取有力措施不可的地步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这些重奖措施的良好初衷——改善省内城市空气质量、造福广大民众是毋庸置疑的。
  但是个中的问题在于,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与改善其他方面状况一样,原本就属于政府及其官员的法定职责,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,相关领导的工作表现固然应该得到肯定与表扬,却没有对其个人进行巨额奖励的必要。简而言之就是,政府官员做了应该做好的事情,没有必要进行额外的奖励。而且,正因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是政府官员的职责所在,所以促使官员做好该项工作应当立足于惩罚,应当对工作不力的官员实施问责。
  对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取得成效的政府官员予以重奖,难免会传达出这样的错误信息:如果该项工作完成得不好,相关负责人也不用受到处罚。这显然与责、权、利对等的原则不相符合。而且,这种信息的传递,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官员的压力,从而于进一步做好环保工作有所不利。
  另一方面,财政资金理应用于公共服务与民生领域,用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可以而且必要,但用于重奖做好了本职工作的政府官员却委实不妥。对于胜任工作的政府官员,纳税人固然应该支付必要的报酬,但是这种报酬只限于公职人员的工资与福利,而不应包括对胜任官员的奖励。
  而且,像这样用财政资金对政府官员予以重奖,显然还应该得到当地人大的批准,即应当在政府财政预算报告中单独列出,经由人大代表审议通过方可实施。否则,政府就无权支出这样的奖励资金。像这样,政府及其官员动用财政资金奖励自己,即便工作确实出色,也难免落下“以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自利”的口实,危及公众对政府的信任。
  没有对花纳税人的钱慎之又慎的态度,就不会有对民意的充分尊重,就不会有对法律的遵守和对法治的尊重。山西省有关方面出台这样的重奖措施,固然让人们看到了当地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迫切心情,但是却没有让公众看到政府官员所应具有的责任意识、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。从这个意义上说,即便今后会有部分城市的空气质量因为这样的举措而获得改善,所付出的代价依然是沉重的。